一、驗證之暫時終止
農產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協會得暫時終止其全部或部分驗證範圍,嗣後改善其違反情節或符合規範要求後,再行恢復其相關權利。暫時終止時間不可超過1年,暫時終止前先電話告知並留下「通聯紀錄」再函文通知農產品經營者:
1.追蹤查驗或展延查驗時發現有不符合項目,且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2.驗證證書及標誌之使用不符合本協會之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改善者。
3.未遵守驗證通過者應遵守事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改善者。
4.未依規定繳交相關費用,經催繳未繳納者。
5.核備休耕或停業期間。
6.未遵守驗證申請書上的配合事項者。
7.未能符合農業部相關法規之規定。
8.經查有虛偽不實者,通知限期改善矯正者。
9.廣告內容與驗證通過內容不一致而情節輕微,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改善者。
10.經主管機關抽檢,產品驗出農藥殘留或標示不符合者。
11.經本協會不定期市售、田間抽檢或定期追查且經複查,產品驗出農藥殘留或標示不符合時,將函文通知農產品經營者暫時終止其驗證全部或部分範圍之產品。
12.經本協會定期追查且啟動複查作業,重新採樣複檢,產品品質仍違規。
13.土壤及灌溉水質重金屬容許量參照環境部、農業部農田水利處、農試所等現有土、水監測GIS資料界定高風險區域者。
14.未遵守本協會驗證權利義務規章中之義務,情節重大者或經本協會通知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改善者。
二、驗證之終止
農產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協會得終止其全部或部分驗證範圍:
1.經本協會暫時終止驗證,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完成矯正者。
2.休耕或暫時終止於期滿前未申請繼續驗證者。
3.收受本協會驗證相關規定變更通知後,未於期限內有效調整者。
4.濫用本協會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者。
5.經查有虛偽不實,且情節重大者。
6.拒絕、規避、妨礙或未能配合本協會定期或不定期追查者。
7.刊登廣告內容與驗證合格內容不一致且情節重大者。
8.未持續符合驗證基準或驗證契約相關規定,經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或情節重大。
9.品質違規裁罰確定並經驗證審議委員會決議終止驗證者。
10.未依規定繳交相關費用,經催繳未繳納者。
三、驗證暫時終止或終止之後續處理
1.經主管機關或本協會不定期市售或田間抽檢,品質或標章標示不合格而暫時終止驗證者,必要時由總幹事填寫「不定期追查派案單」指派稽核小組啟動不定期追查作業,並依「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檢查及品質檢驗結果處置程序」,要求農產品經營者立即停止使用標章,所有驗證範圍之產品,暫不得以「有機」或「有機轉型期」名義販售,並要求所有驗證產品1日內全面下架,十日內完成回收,十五日內作成「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品質或標示不符合案件之下架回收或銷毀紀錄表」回覆本協會。
2.農產品經營者被暫時終止或終止驗證資格及本標章使用權後,應自通知文到日起,即應停止使用一切引用該驗證之所有廣告事務,本協會得派員執行標章追查作業或由經營者將證書、合約書及未使用之標章自行寄回協會,未繳回者視同自行銷毀並得由本協會公告註銷。
3.若農產品經營者被暫時終止或終止驗證資格及標章使用權,仍繼續使用時,視為擅自使用。如因違反本合約或相關法規或規定而損害本協會之權益時,農產品經營者同意負完全賠償責任。
4.若農產品經營者對本協會暫時終止或終止其驗證資格或本合約有異議,應於收受書面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佐證資料,向本協會提出申訴,並以一次為限;本協會應以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5.農產品經營者對於本協會就申訴所為之結果不服者,應於收受書面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佐證資料,向本協會之認證機構提出再申訴,並以一次為限。
6.經本協會終止驗證資格之農產品經營者,自通知函發文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提出驗證申請。
7.經暫時終止驗證資格,於不符合事項矯正完成後,暫時終止期間屆滿前,得向本協會提出恢復驗證資格之申請,本協會將依「追查作業程序」及後續程序辦理。若已超過證書之有效期限,則應辦理初次驗證之申請,未於上開期間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本協會將終止其驗證資格。
8.農產品經營者主動申請暫時終止者,如欲恢復驗證資格,得隨時向本協會提出恢復驗證資格之申請,但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本協會將依「追查作業程序」辦理,若已超過證書之有效期限,則應辦理初次驗證之申請,未於上開期間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本協會將終止農產品經營者驗證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