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Organic Production Association  
  驗證業務:
   
 
『提出申請』    

申請檢附文件
1.符合農產品經營者資格之證明文件。(如法人或團體應附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自然人應附身分證明文件)。
2.生產廠(場)地理位置資料,包括土地坐落標示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
3.申請範圍土地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承租證明或合法使用證明)。
4.依驗證基準之生產計畫或製程說明。有委外作業者應併附委外生產計畫或製程說明。
5.申請個別驗證者,應檢附申請日前至少三個月之維持有機運作系統相關之紀錄與文件,包括作業紀錄及品管紀錄、原料及資材採購與庫存紀錄、產品產銷紀錄、驗證歷史紀錄,及生產用地、設施及環境管理紀錄。
6.進口農產品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進口業者應備有該進口農產品之有機驗證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由我國認證合格之境內或境外驗證機構簽發,其內容包括:
      a.外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及地址。
      b.產品名稱及批號。
      c.產品重量或容量。
      d.進口業者或買方名稱。
      e.驗證機構名稱及地址。
      f.簽發日期。
      g.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7.所有非推薦資材須經協會審核。
8.客訴處理紀錄(已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為必要文件):對影響符合驗證要求之任何缺失或顧客投訴,應保留記錄並顯示以下內容:投訴事項、事件發生原因、 處理情形、顧客回應、品質改善計畫、措施與執行成效等,以提供本協會查核。
9.向多家驗證機構申請驗證者,應另附自主管理機制及相關紀錄。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本協會指定之文件。
11.申請有機種子(苗)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a.由慣行田所栽培之種子,經有機田種植所得之作物為有機作物,該作物所結之種子因符合「生產至少一代」之要件,故可申請有機種子驗證。該有機種子依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基準與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簡稱本基準)規定培育所得之種苗即可申請有機種苗驗證(包含以穴盤方式育苗者)。
b.有機田區多年生作物,經2年依本基準規定栽培,則其可供繁殖之植物全株或部分植體可申請有機繁殖材料驗證。
c.倘直接外購有機繁殖材,經育苗栽培後再以有機繁殖材料名義販售者,其育苗場域須為有機田及以有機方式栽培。

(四)文件繳交方式
驗證申請者備齊相關資料後,可函寄或自行送件至「台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地址:515 彰化縣大村鄉大村村大義街5號)。